夏某某劳动争议案例
案情简介:
夏某应聘到A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入职后夏某服从A保安公司的指派在汽车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因汽车公司卷闸门垮塌导致夏某头部受伤,事发后,夏某申请仲裁,请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后于2015年1月16 日作出调解书,夏某与A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保安公司赔偿夏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用。
2014年9月,夏某在未与A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再次应聘到B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B保安公司按月向夏某发放劳动报酬,同年9月4日,夏某在B保安公司的要求下出具书面声明,承诺在工作期间,如发生身体疾病、车祸等,与公司无关,由夏某自行承担一切责任。此后,夏某被B保安公司委派到某酒吧从事停车场安保工作,2015年1月6日,夏某在酒吧工作期间,因上洗手间原因脱岗,此时,在酒吧消费的顾客在倒车时发生车辆碰撞事故。2015年1月7日23点,夏某应酒吧经理要求骑电动三轮车到酒吧说明顾客车辆发生碰撞的相关情况时发生交通事故,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一、夏某在未与A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否能与B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夏某到B保安公司工作时,夏某与A保安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未结案,在此情况下,夏某是否能同时与A保安公司、B保安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可以认为我国法律并不排斥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即使劳动者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寻找新单位工作,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进而享有劳动者应享有的包括社保、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等劳动权益。
二、夏某与B保安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夏某未与B保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是否与B保安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确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同事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本案中,B保安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系法律规定的合法的用工组织,夏某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管理和报酬方面,夏某进入B保安公司并被委派到酒吧从事保安工作,其接受B保安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并按月领取工资。夏某从事的保安工作是B保安公司主要业务。因此,夏某与B保安公司之间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三要素”,双方之间存世事实劳动关系。
三、夏某出具的书面声明是否能免除B保安公司的法律责任;
夏某到B保安公司工作时,在B保安公司的再三要求下,向公司出具书面声明,承诺在工作期间,如发生身体疾病、车祸等,与公司无关,由夏某自行承担一切责任。此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B保安公司能否以此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如发生身体疾病、车祸等,与公司无关,由夏某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因此,B保安公司不能以此声明免除对夏某的法律责任,如夏某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B保安公司应依法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夏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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