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约定的抚养费给付到子女大学毕业止,现子女要求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李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儿子随女方(李女士)生活,刘先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止儿子完成大学学业。现儿子顺利考取大学了,巨额的学费压力给母亲及儿子带来很大的精神包袱,在万般无奈之下,儿子一张诉状把父亲(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当时协议约定支付大学期间的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而同样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为此,原、被告展开激烈争论,后经法院判定,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中,李女士与刘先生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于孩子上大学抚养费的约定,是其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读书作出的合理安排。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故本案一审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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