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平】魏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11/24 13:51:32已浏览:

      魏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指定我担任其挪用公款上诉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上诉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现在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采纳。

   一、上诉人魏某某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罪的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是公款而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故意,违规性是挪用公款主观故意的必备要件。上诉人将存在855帐户上的两个50万转存入103帐户,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财务制度,又没有违反上级组织的任何规定。因为

  1、村级财务由三资中心代管,上诉人的身份仅是报帐员。云梦县政府统一取消了村组帐户,村里仅设报帐员。云梦县政府2010年8月5日下发了《云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2月16日云梦县政府又下发了《云梦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各村的帐户存折,由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设立帐户管理村级资金。村里设立报帐员负责报帐工作,每次可领备用金1000元至2000元。

  2、上诉人用个人帐户存取土地补偿款是政府同意的行为。吴铺镇政府、三资监管中心同意上诉人设立个人帐户发放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发放涉及大量现金流转,为方便工作,吴铺镇政府、三资监管中心同意村级设立个人帐户接受、发放土地补偿款(这是公款私存的根源)。个人用哪一个帐户存取发放土地补偿款,镇政府、三资监管中心没有要求。由报帐员指定帐户,三资中心就往该帐户转款。村里用几个帐户存取发放土地补偿款,镇政府、三资监管中心也没有要求,只要按要求发放补偿款及时报帐就行。梦晶米厂的征地补偿款就是长辛村书记李汉明将自己的私人帐户报给三资中心,由三资监管中心将土地补偿款转到李汉明个人帐户上发给农户的。

  3、上诉人将存入855个人帐户的土地补偿金转存到103个人帐户不具有违法性,违规性。上诉人是仅能领取保管少量现金的报帐员。面临发放领取发放大量土地补偿款的新情况,政府临时同意上诉人用个人帐户领取发放土地补偿款。对个人帐户如何管理,政府没有制定出台任何规定。(实质上政府是将报帐员作为现金保管员看待)。上诉人将855个人帐户的土地补偿款转入同一银行的103个人帐户行为,既不违反政府的规定,又向村支书李汉明汇报,李汉明明确表态同意的,根本不具有违法性,违规性。

  可见,上诉人用个人帐户发放土地补偿金是经政府同意的;每个村可用几个帐户存取土地补偿金政府没有要求;个人帐户如何管理,政府没有规定;855帐户转存到103帐户经过村领导同意。一个经过政府、领导同意,又不违反规定的行为,其主观上不可能有挪用的故意。

  二、上诉人魏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

  1、855帐户农户土地补偿款转入103帐户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征地补偿款由镇三资中心集中对村委会结算,政府同意各村用个人帐户存取土地补偿款,但并没有要求每村只能设立一个个人帐户。也没有制定对个人帐户的管理规定。上诉人将855帐户的存款转存入同一银行103帐户的行为,一不违规违法,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二没有改变存款的性质、用途,是已核定下拨兑付给农户的资金;三不影响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未发放的原因是组与组、村民之间对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协调好后当即已发放到位,没有任何故意拖欠、存款生息的非分之意。

  2、上诉人将855帐户存款转存入103帐户的行为经过领导同意。一是土地补偿款存入个人帐户发放是吴铺镇政府、三资监管中心同意的。855帐户、103帐户都是上诉人个人帐户,存入哪个帐户都不违反吴铺镇政府、三资监管中心的要求。二是将855帐户存款转存入103帐户,上诉人向村支书李汉明汇报,李汉明明确表态同意的。

  3、855帐户转存入103帐户的100万元土地补偿款没有挪归个人使用。855帐户、103帐户都是上诉人个人帐户,100万存入哪个帐户都不改变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和用途,也不影响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根本不存在挪归个人使用的问题。即便上诉人想分点利息,那也只是对个人帐户产生的存款利息的不正当欲望。转存与否都会产生利息,不能因为上诉人对利息有欲望,便认定其挪用公款牟利。挪用公款行为都不存在,哪来挪用公款牟利。

  可见上诉人转存100万的行为不是擅自主张的行为,而是经过村书记同意的行为转存的帐户仍然是上诉人的个人帐户,符合政府对土地补偿金存取工作的要求,既不违规也不违法,转存行为不应视为挪用公款,客观上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同案李汉明末将利息15439.79元入长辛村财务帐,而将该利息据为已有。事实是上诉人从来没有单独从帐户中提取利息,更没有私分行为。土地补偿款本金及利息始终在同一银行上诉人个人的855帐户、103帐户、679帐户上转存,直至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30日上诉人与镇财政办理征地补偿款结算手续后,将剩余补偿款及利息(利息共计19720元),从个人帐户中提出全部转入了镇三资监管中心的帐户。利息转存在上诉人个人存取土地补偿款的帐户上能叫据为已有吗。认定上诉人将利息据为已有证据何在。云梦法院认定上诉人挪用公款100万,对上诉人判一缓二。而杨坝村的杨某甲,挪用公款150万,法院认定的情节相同,却判一缓一。同一法院认定上诉人挪用公款比杨某甲少50万,判决却比杨某甲重,明显判决不公。

 

  四、该案情况特殊必须慎重对待。该案是在农村三资管理改革中发生的问题。村级帐户取消由乡镇三资管理中心设立帐户管理村级资金。村里只设报帐员管理少量现金。而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村里有大量现金流动,政府又允许村里用个人帐户存取土地补偿款。老的村级资金管理体制破了,新的管理体制立了。但制度不完善,又适应不了复杂的情况。管理少量现金的报帐员,要承担大量资金的发放任务;管理现金的报帐员,要设立个人帐户才适应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个人帐户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报帐员以管理现金的思维看待个人帐户,司法机关以规范的公款管理制度的思维看待个人帐户。必然会出现认识的差异,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公款私存”就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出现的怪胎。我们要全面的正确的认识由政府主导的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政府要坚持信赖原则,勇于承担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机械、片面司法,应全面、客观的看待问题。不能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都推给辛苦工作的基层干部来承担。

  总之,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恳请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辩护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国平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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