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6/10/18 09:26:52已浏览: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

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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