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案件定性的法理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案情方面相似,导致二者经常出现模糊交叉,争议较大。对胡某案件有的认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的认为应定寻衅滋事罪。我们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都会导致公私财物被毁坏,但是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差别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炫耀实力、扬名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其目的是将财物毁坏。本案中嫌疑人为报复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纠集人员故意砸毁汽车玻璃,目的非常明确,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特征。
二、犯罪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本案中嫌疑人侵害的是远大集团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涉及公共秩序。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客体特征。
三、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事先被羞辱、挑衅,或存在利益纠纷,或与被侵害物主发生争吵,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本案中,嫌疑人因利益纠纷报复,而砸毁被害人汽车玻璃,其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特定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象特征。
四、发生场域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本案中,嫌疑人采取蒙面等隐蔽手段实施犯罪,犯罪场所不在公共场所,不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场所特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胡某案件更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特征,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应定寻衅滋事罪。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