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刑某某故意杀人
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
——何某、刑某某杀人案件的法理分析
何某、刑某某杀人案件基本情况:安陆市雷公镇星瑞瓦厂的股东何某与安陆市雷公镇做陶土生意的老板潘道文因生意上的事情发生矛盾产生积怨,产生了“做掉”(杀死之义)潘道文的念头。案发前一个多月,何某多次向其武友刑某某谈起此事,刑某某出于哥门义气,答应帮忙。两人商量了作案方案,进行案前准备。由何某掏钱,刑某某先后购买了作案用的三轮麻木,两套女式衣裙,女式假发,手套,鞋子,铁丝,老虎钳,迷彩服,口哨。根据何某的安排刑某某到99度服装店拿了一个哑铃放在三轮麻木车上。刑某某多次到潘道文住的地方采点。2014年8月23日吃过晚饭,何某在安陆雷公镇医院门口看见潘道文的奔施车,估计潘道文会回家,便打电话给刑某某,让刑某某把作案的工具准备好。晚8时,何某在步行街上了刑某某开来的三轮麻木,开到潘道文家的楼道口对面停车等潘道文。在等的过程中何某、刑某某换上了女式服装,头戴女式假发。晚11时多,潘道文开车回到住地楼下,何某示意刑某某到楼梯里等,潘道文走到楼梯口,刑某某冲出打了潘道文一拳,潘道文抱住刑某某,何某从后面向潘道文的面部打了几拳,两人同时对潘道文拳打脚踢,潘道文摊倒在地上,失去了知觉。何某抱住潘道文,拖到三轮麻木车处,与刑某某一起将潘道文抬到车厢里。何某也上到车厢里,刑某某开车离开了现场。在路上,何某用手掐潘道文的脖子,见潘道文不能动弹,就将潘道文穿的长裤脱到脚踝处,将潘道文的双脚绑在一起;接着用潘道文的腰带将潘道文的双手绑在一起;随后,将铁丝剪为4截,用一截铁丝把哑铃片串起,绑在潘道文的腰上,三截铁丝缠绑潘道文,将哑铃固定在潘的身上。三轮麻木开到安陆府河二桥中间停,何某、刑某某两人将捆绑好了的潘道文抬起来,翻过桥栏杆,丢到了府河里。后把车开到路边,由何某在车上清理,刑某某在路边点火将作案用的衣服、假发、帽子、鞋子烧了。又将车开到解放山发电厂北边的小桥处,把作案用的老虎钳、没用完的铁丝扔到了河里,同时把从潘道文身上搜的车钥匙、银行卡、身份证扔到了河里。后将车开到安陆五七棉纺厂二号门把联系作案用的手机扔到了花坛里。
上述事实表明,何某因为生意上的积怨,刑某某出于哥门义气,便目无国法,精心组织策划杀人计划,积极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千方百计追求潘道文死亡结果的出现,客观上使用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导致了潘道文的死亡。
一、何某、刑某某精心实施剥夺潘道文生命的行为,积极追求潘道文死亡结果的出现,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杀人。俗话说听其言、观其行。人的客观行为最能反映其主观愿望。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证实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杀人。
(一)从何某、刑某某准备的作案工具看是要置潘道文于死地。一是他们购买铁丝表明他们开始就准备往死里捆绑人或处理尸体用,根本就不想让被害人活。二是他们准备哑铃表明在作案的预备阶段就准备了沉尸工具。他们开始想购买铁块,因没有看到卖铁块的,最后准备了一个哑铃,其目的是要借铁块或哑铃的重力,将人捆绑固定在一起以沉入水底。三是他们购买三轮麻木专门用于作案就是为了转移潘道文。他们既不想非法拘禁,又不想勒索钱财,目的只有一个,转移潘道文,让其永远消失。四是他们精心准备了女式衣裙,女式假发伪装作案,但近距离袭击潘道文,何某又不蒙面,表明何某的伪装是给别人看的,并不怕潘道文认出自己,因为潘道文必死无疑,不可能对任何人构成威胁。
(二)从杀人现场的表现看,何某、刑某某的行为表明其目的是要永远剥夺潘道文的生命权。一是从作案过程看,何某、刑某某对潘道文实施袭击,抬上车转移,掐脖子,捆脚,捆手,绑哑铃,最后把人丢到府河。两人动作连贯,配合默契,表明两人早已形成了直取潘道文性命的共同故意。二是在三轮麻木车上潘道文已经失去知觉,何某掐潘道文的脖子,直接导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充分表明何某具有杀死潘道文的直接故意。三是从捆绑潘道文的情况看,表明了何某的杀人决心。在三轮车上何某掐过潘道文的脖子后,把潘道文的长裤脱到脚踝处,捆住潘的双脚。用皮带捆住潘的双手。用四截铁丝把哑铃緾绕捆绑在潘的身上。然后从桥上把潘扔进府河。该行为表明何某掐了潘的脖子后,唯恐其不死,又将其捆住沉河,连万分之一的生还希望都不留给潘道文。
二、何某、刑某某精心策划积极实施杀害潘道文的行为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一)何某、刑某某杀人动机卑劣。何某自认为潘道文与雷公镇政府签订了陶土经营合同,承包了陶土经营权,影响了其占有股份的联强瓦业公司的利益,并担心潘道文会对自己不利,便产生了做掉潘道文,除掉竞争对手的念头,策划实施了谋杀行为。刑某某与潘道文无仇无冤,根本没有利害冲突,仅仅因为与何某是朋友,出于哥门义气便积极参与实施了杀人行为。
(二)何某、刑某某的杀人行动经过精心的策划和准备。一是何某安排刑某某多次采点,熟悉了潘道文家的地形。二是商量了袭击时机,(潘道文一个人回家就动手,两个人回家就吹哨子放弃行动)。三是明确了转移潘道文的方式,(用车子转移潘道文)。四是商量确定采用沉尸灭迹的方法处理尸体。五是采用反侦查的手段企图逃避打击。他们专门买了四部手机,三个电话卡作为商量联系杀人行动的通讯工具。为转移侦查视线,化装成女人杀人。作案后将作案工具或烧毁,或丢弃。六是精心准备作案工具。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预备阶段,他们先后购买了三轮麻木车、女式衣裙、女式假发、口哨、铁丝、老虎钳、鞋子、迷彩服、还准备了一个铁哑铃。
(三)何某、刑某某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2014年8月23日晚上何某、刑某某在潘道文家楼下,前后夹击,对潘道文拳打脚踢,潘道文来不及反抗,来不及呼救,摊软在地,失去知觉。两人将潘道文抬上麻木三轮车,在车上何某残忍的掐住潘道文的颈部,直到潘道文没有呼吸才住手。何某担心潘道文死不了,在车上实施了捆绑行为。他将潘道文的长裤脱到其脚裸处,用裤子打死结将双脚捆绑在一起。又用潘道文的裤腰带将潘道文在双手在胸前捆绑在一起。然后,用老虎钳剪了四截铁丝。一截铁丝将铁哑铃串起捆在潘道文的腰上,用三截铁丝象捆粽子的,将铁哑铃捆绑固定在潘道文身上。然后,在安陆府河二桥上将潘道文扔到府河,沉入河底。
(四)何某、刑某某的杀人行为后果极其严重。他们残忍的杀死了潘道文,既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导致一个美满家庭的毁灭,使其家人陷入永远的痛苦之中。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合法经营生产,生命权却得不到保障,必将导致人心惶惶,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三、何某、刑某某间接故意杀人的辩解是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谎言。纵观何某、刑某某的供词,既有接近事实的阵述,也有逃避责任的谎言。其主要谎言有:1、“教训说”,在第八次讯问谈到袭击潘道文的目的时,何某辩称只是想打潘一顿给他一个教训。在第七次讯问刑某某在袭击潘道文之前怎么商量时,刑某某辩称,何某只是让我等潘总回来后跑到楼道里面,然后瞅机会打潘总一顿就走。该谎言与事实不符。如果只是象他们所说给个教训,打一顿就走。他们拳打脚踢袭击潘道文后,已经致潘道文倒地不能动弹,目的已经达到,为什么还要将潘道文抬上三轮车运走杀害抛尸呢。打一顿给个教训的说法显然是谎言。2、“抢救说”何某在第五次讯问时辩称,在车厢里给潘道文做了心肺复苏,安排刑某某送潘道文到普爱医院抢救。后见潘道文呼吸微弱才让刑某某将车继续往前开。事实是在车上何某不仅没有实施抢救行为,而是对潘道文实施了掐颈的杀害行为,直接导致了潘道文的死亡。3、“间接故意说”何某在讯问时辩称,刚开始只想教训潘道文一下,后来一想潘道文知道我搞他,他也会找人搞我,干脆东西多准备点,如果他不反抗,就将他揍一顿,如果反抗我们就打狠些,如果失手打死了,就用准备好的东西处理。在此,何某将坚决杀死潘道文的主观故意,辩解成了只想教训潘道文,万一打死了就处理尸体的间接故意。该辩解显然是不符合本案事实的谎言。两人在密谋时商量的就是“搞掉”潘道文。两人准备的作案工具铁丝、哑铃都是致人死亡或处理尸体的工具。两人在袭击潘道文致潘道文倒地不能动弹后并没有罢手,而是将潘道文抬上车,开离现场,残忍的掐颈、捆绑、沉河将潘道文杀死。上述行为没有哪一项不是在积极追求出现潘道文死亡的结果,怎么可能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呢。何某、刑某某关于间接故意的辩解,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他们辩解称,袭击潘道文是为了教训潘,将潘打一顿。既然如此目的达到后,为什么要将不能动弹的潘抬上车予以杀害呢。何某辩称,捆绑潘道文是想将潘丢到路边。既然想将潘道文丢到路边,为什么要将哑铃捆绑在潘的身上呢。为什么将潘道文丢到了府河里呢。不论何某、刑某某如何辩解,都改变不了其积极追求潘道文死亡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这一事实。
对何某、刑某某故意杀人行为的处理建议:综上所述,何某因生意上的积怨,为清除竞争对手,决意杀人。他动员邀约刑某某参与杀人行动,精心组织策划杀人计划,指挥刑某某准备杀人工具,组织实施了对潘道文的袭击,直接动手掐潘道文的颈部致其死亡,捆绑潘道文的尸体沉尸灭迹。其是故意杀人案的组织者、指挥者、实行者、主犯。何某故意杀人的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申张正义,抚慰亲属,告慰亡灵。
刑某某视他人生命为儿戏,仅仅出于哥们义气,就应邀积极参与实施杀人行为。密谋制定杀人计划,购买准备杀人工具,提前采点熟悉现场,首先对潘道文实施袭击行为,将倒地不能动弹的潘道文抬上车运离现场,将被捆绑的潘道文扔进府河,销毁杀人工具。其是故意杀人案的参与者、实行者、主犯。刑某某故意杀人行为动机卑劣,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申张社会正义。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永前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国平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