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江苏省徐州市要求全市100多家单位(包括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派员协助交通执勤民警和协管员宣传交通文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面对这样的工作指派,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应是:“不去!”该检察院对外发布公告称:1.将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以司法办案的实际成效,为徐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2.将严格执行两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
对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这样的行为,笔者不禁要跳起来大赞特赞。在笔者看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展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勇气!
长期起来,检察院和法院被同级政府摊派一些职务范围之外的事务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比如招商引资、协助交警执勤、协助环卫部门打扫大街、帮助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普法宣传等等。有的地方政府和领导甚至把检察院和法院就当作政府下面的两个部门,比如每年一开地方经济发展会议,就要求检察院和法院一并参加,并且明令要求“两院”要以“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基本工作准则。许多检察官和法官们颇有微词,认为这会让外界加深检察官和法官们“不务正业”的偏见成见。
这些摊派行为实际上弊端明显:
一是摊派任务占据了检察官、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加重其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运转效率。当下司法诉讼案件逐年呈井喷趋势,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检察官和法官的办案任务和压力本来就十分重大,若再要他们必须从事职务之外的一些事务,那么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办案效率降低。
二是不利于检察院、法院开展工作。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给检察院和法院摊派职务之外事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两院”下达行政命令、指示等要求贯彻行政领导意志、服从行政权力调配的行为,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有三:
1.助长了个别领导不正确的权力观念。一旦惯于这种摊派,并且“两院”老老实实执行这些“摊派”,那么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就会错误地认为,对“两院”下达行政命令、指示是“正常”的、可行的,甚至会视“两院”为地方政府下的两个部门,而不会尊重“一府两院”的平级的宪法地位和关系。
2.误导了群众对“两院”产生错误认识。一旦让地方政府给“两院”摊派职务之外事务的现象称为常态,那么对普通公民也是一种误导。他们更加会认为,“两院”就是地方政府下的两个部门。这样的错误认识,可能会导致涉法涉诉的上访行为增加。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普通公民不会太相信司法机关裁判的终局性,而是相信只要自己上访到政府部门,可以依靠政府指令改变司法裁判,也就是导致出现普通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判”的现象。
3.助长行政权力干预司法裁判。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每年召开地方经济发展工作会议,总是要求“两院”一并参加,并且要求“两院”在开展司法工作时坚持以“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基本工作准则。一旦司法机关在办理本地与外地争议纠纷的司法案件,或者有可能导致本地单位、企业利益减损的司法案件时,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就会向司法机关施压、“打招呼”,要求司法机关“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偏袒本地单位和企业利益,甚至要求不惜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正是基于上述弊端,中央颁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不得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这也是中央为推进依法治国,减少外来干预而释放的一个明确信号。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该《规定》最终能否落实,还在于我们能否贯彻执行。对检察院和法院来说,中央颁布的这个《规定》就是给了“两院”一柄“尚方宝剑”,但是并不是说手握这柄“尚方宝剑”亮亮相就万事大吉了,而是要在遇到干预和摊派的时候敢于“亮剑”。只有敢于“亮剑”,才能将这柄剑悬于干预者和摊派者的头上。如果缺乏“亮剑”的勇气和行动,那么货真价实的尚方宝剑也只是攥在手中的“棉花棒”。
在我看来,徐州市检察院的行为正是展现了这种敢于“亮剑”的勇气,值得点赞。
同时,我们也该认识到,对检察院和法院的领导而言,这种“亮剑”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职责义务。在遭受外来干预和摊派时,检察院、法院的领导们要担负起保障自己单位的检察官、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和抵制外来干预和摊派的职责。否则,也该追究检察院、法院领导们的不作为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徐州市委表态说支持徐州市检察院的态度和行为。嗯,不错,这才是一个地级市党委所应有的态度和行为表现!
而令我不免好奇的是:同为徐州市司法机关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这种摊派又是作何反应的?希望不要让同为司法人员的徐州市法官们心塞!
(作者为湖南益阳市中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