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象与法律解读】从兰州交大开除患癌症女教师看劳动法
发布日期:2016/08/29 14:40:35已浏览:

从“兰州交大开除患癌女教师案”看患病、就医期间劳动合同变更的裁判规则

 来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导读:近日兰州交大一教师因患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教师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未满时便与当事人解除合同,这是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要谨遵程序,本文整理劳动者患病、就医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典型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仍在规定医疗期的,劳动合同不因合同期满而终止——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合同期满,但是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2011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医疗期满未到岗上班而认定劳动者自动离岗,应当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诉方志平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未到岗上班,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不能认定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未上班的行为为自行离岗,因此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前仍需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案号:(2016)皖18民终643号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7.29

  3.

  劳动者持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并在家休养,用人单位不得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沈阳智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勋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持可以直观说明病情及休养需求的诊断证明书向用人单位请病假,用人单位以未提供详细检查报告为由认定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无故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关赔偿金。

  案号:(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435号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5.12.8

  4.

  劳动者口头征得请假批准但请假手续存在瑕疵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补正时间,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小李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以通话形式请假后,取得相关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口头同意并补交假条,但提交假条未加盖医院公章,用人单位未给予合理补充请假手续的时间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6.20

  5.办理请假手续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存在瑕疵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部分病假工资——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何今扬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病假届满后,通过电子邮件向用人单位表明继续申请病假的意思,但未说明具体病情和续假时间,用人单位以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作为唯一准假依据,针对续假不予批准并发出警告,劳动者不予理会的,双方均存在瑕疵,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部分病假工资。

  案号:(2013)苏中民终字第2682号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3.11.5

  6.劳动者拒绝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请假程序及手续并始终未到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丁瑞华诉泰州开广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寄送病假条,但未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交具体诊断、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书面告知仍拒绝补正请假手续并始终未到用人单位出勤的,用人单位可以无故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号:(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767号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5.2.2

  7.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单的,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杨晨诉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提供的病假单与实际病情不符,且病假期间未进行持续且必要的诊疗活动,属于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案号:(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67号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5.10.13

  8.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提供的医疗诊断为虚假证明,且未规定休病假的地点和方式,不能因劳动者病假出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诉丁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申请病假,但病假期间外出游玩,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提供的医疗诊断为虚假证明,也没有规定休病假的地点和方式,因此不得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劳动报 2016.6.30

  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公众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上一篇:【改革与法】为徐州检察院拒绝上街执勤点赞!

下一篇:【新事物与法】图解网约车新政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乾坤购物西侧乾坤写字楼9楼。 电话:0712-2466946

© Copyright 2008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鄂ICP备15003161号-1 鄂公网安备 42090202000435号

您是当前第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大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