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察】王石不上班但高薪不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6/08/10 10:41:19已浏览:

 2016-06-30 蔡飞、邓姗 




最近,关于宝能系提议解除王石董事职务的事件,正持续发酵,宝能的理由是“王石先生于2011年-2014年担任公司第十六届董事期间,前往美国、英国游学,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却依然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从万科获得现金报酬共计5000万余元”,大家纷纷议论,不上班还拿这么多工资,好象这样做真的不好哦。


作为劳动法律师,我们却不是这么认为的,王石是否可以不上班拿工资,要依法分析。

01
王石不是万科的员工!

对的,你没看错,我查了一下,王石出生于1951年,现年65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知,王石已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也即双方现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诸多不同:1、从法律适用上来看,前者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后者则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前者的契约体现了较多国家干预的色彩,后者则几乎没有;2、从双方地位上来看,前者存在隶属关系,后者是平等关系;3、从权利义务、工作报酬等各方面来看,也有较大的差异。


有人替王石着急:假如万科一心一意违法解除劳务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不好意思,劳务关系的终止,既无经济补偿金,更无赔偿金,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体现之一,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另当别论。


02
王石是否一定要上班?

根据现有材料可知,王石属于公司的董事,那么我们要看王石的职责是否涉及公司具体经营职位。如果没有具体的经营职位时,其是否需要固定在岗呢?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的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知,其并没有规定董事一定需要在单位出勤,且又因王石已达到退休的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是否上班,也不适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评价其不在岗位是否合法,应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为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既然宝能公司指责王石脱离工作岗位,那么就应当拿出公司章程、劳务合同等,以证明王石违反规定或约定,否则这种指责并不恰当,我们也在万科官网查了《科企业股份有创建公司章程A+H(20146月),该章程中没有现公司的董事需按时上班,其中第九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中的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六)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至于合同的约定,我们无法得知,不予论证。


如果万科拿出公司的员工守则等单位的管理制度,说明员工上班的义务,那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王石不是公司员工,这些制度对他没有约束力!同理,如果强调王石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03
王石领取报酬是否合法?

我们先看一下下面的两个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第七十一条规定“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上述两规定可知,王石领取薪酬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如果宝能所述属实,那么王石应有义务作出合理的说明。

04
万一真的被免去董事职务,是否与万科再无关系?

很多人会为此伤感,功勋竟然被扫地出门。其实不然,股东大会并非用工主体,股东大会免去董事职务,但并不意味着劳务合同解除。王石甚至还可以做担任总经理,领取更高的薪酬。因为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只要公司的董事会聘任王石就行,在章程决策规则和法律规定的授权之下,股东难以免去董事会任免的经理职务。


机智吧。


其实我曾经猜测过,这5000多万,会不会是分红呢?


作者简介

蔡飞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邓姗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首届、第二届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广州市首届检察官与律师控辩大赛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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