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能否同时约定?
发布日期:2016/07/22 17:15:42已浏览:

案件简介:

   李先生有一空闲房子准备出租,一方面担心对方违约不交租金,想约定违约金;另一方面又担心承租户违反约定把房间弄坏,想规定一个赔偿金。请问他可以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这样约定吗“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按年租金的15%支付违约金外,同时还要向守约方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可以同时约定还是只能选一个?如果同时约定,是不是属于约定不明?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李先生应当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之间择一约定,如果同时约定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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