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毅】小学生放学途中溺亡谁之过
发布日期:2016/07/12 10:29:57已浏览:

【案情】20156月中旬某天下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韩某在下午四点半放学回家途中,与小伙伴一行三人相约到一塘堰洗澡,发生韩某不慎溺水身亡事件。据调查,该塘堰系原村办企业砖瓦厂取土后历史形成,砖瓦厂已被取缔废弃多年,塘堰与学生回家的大路相距大约200米,无人看管,也无警示标志,为周边农田灌溉水源。溺水事件发生后,韩某家长先通过镇政府协调未果,随后将学校、村委会、原砖瓦厂承包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学校、村委会、原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法院判决正确,理由如下:1、学校无责,既然是放学途中,已超出了学校老师管控范围,管理权已转移至学生家长,家长应承当监护不利的法律责任;2、村委会虽然是砖瓦厂及塘堰所有人,但不在路边,需绕道600米方能到达塘堰,塘堰虽然无警示标志,但作为家长级学生应当预见到危险性,同样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原企业承包人。虽然形成于承包期间,是村委会在《承包合同》中指定的取土方式,为周边农田灌溉的需要,按村委会要求所挖,移交村委会多年,当然无责任。

【法律宣传】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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