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赔?
发布日期:2016/07/12 10:27:56已浏览:

一、案件事实

    2015128日,被告胡甲、李乙因琐事将原告赵丁打伤,致使原告赵丁多跟肋骨骨折,双侧少量胸腔积液,肺挫伤。事发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两被告进行了讯问。同年22日将胡甲刑事拘留,210日经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3日,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李乙做出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5416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甲犯故意伤害罪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623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2015717日,原告赵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

1.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应继续适用刑事诉讼及其司法解释等方面的法律?

2. 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三、具体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案是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理论上不应适用刑附民的相关规定,但实际法院针对该案判决时仍适用上述条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又结合审判实际,不管是刑附民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均不在赔偿之列,但有种特殊情况需注意:如案件事实所述,两人共同将人打伤,只有一人受刑事处罚,那么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针对另外两位只受行政出发的被告就可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诉求了。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该纳入赔偿范围,尚有争议。我个人赞同纳入赔偿范围,我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将被害人的权利主张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方面,对精神损害未予考虑,使得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得不到充分而全面的赔偿,权利救济落空。而从实质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属民事法调整的范畴,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而实现法制的统一。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人格权利,还包括身份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被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形,范围非常广泛。既然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刑事部分由《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民事部分由《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那么,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被害人在民事方面当然享有因物质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同样享有精神损害得到赔偿的权利,被害人应当得以充分要求以上损害得以全面救济。

 

 

 

 




上一篇:【李宗毅】小学生放学途中溺亡谁之过

下一篇:【张成孝】“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乾坤购物西侧乾坤写字楼9楼。 电话:0712-2466946

© Copyright 2008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鄂ICP备15003161号-1 鄂公网安备 42090202000435号

您是当前第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大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