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志敏】开发商交错房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6/07/12 10:23:40已浏览:

案件简介:2011年梅某在孝感北大鸿城买了一套住房,合同约定2012年6月交房。2012年初梅某外出打工,2012年6月开发商通知收房,梅某委托亲戚代收,梅某亲戚领取了钥匙,但没有看房。2012年底梅某回家准备装修,发现开发商交错了房间。经向开发商询问,发现梅某的住房被开发商错交给了方某,方某也已装修并出租。三方协商不成,梅某将开发商与方某起诉,理由是开发商违约交房,方某侵权。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与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剔除了方某的责任,判决开发商违约责任,按天支付违约金直至正确交房日为止。后梅某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表示愿意以一套更大的房子相抵。

梅某的代理人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聂志敏律师。

案例评析:庭审过程中开发商答辩,对于交错房的行为,三方均负有责任。开发商给错钥匙固然要承担责任,但梅某委托他人拿钥匙后不检查核对也是有过错的,第三人方某明知收错了方,故意隐瞒并装修,也存在过错。二审法院没有将事情复杂化,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处理,即开发商有交付的义务,错误交付也是没有交付,没有交付便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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